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請人即債  張藍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為765,855元(上開保單均無變更要保人或借款紀錄,但部分保單有保費墊繳),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清償予債權人,以上有聲請人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65,855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中華郵政保單

206,477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富邦人壽保單

528,681元

同上

3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30,697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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