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明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明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違約金起算第一段日期「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是否正確,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