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 林武雄 被告 林永青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 盧秀蓮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係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文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