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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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大宇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禮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註│├──┼───────────┼──────┼─────┼─────────┼─────┼───┤│001│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10,500元│EA0000000││││扶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新竹分行│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