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99號原 告 林家漳 被 告 邱顯強 訴訟代理人 李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林米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