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51號
原 告 謝建煌
訴訟代理人 呂學鈞
被 告 黃亭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51號
原 告 謝建煌
訴訟代理人 呂學鈞
被 告 黃亭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