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51號
原   告  謝建煌
訴訟代理人  呂學鈞
被   告  黃亭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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