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張紫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移管線事件,屬
財產權事件之紛爭,因聲請人逕行起訴(視為強制調解之聲請)
,未表明因相對人遷移管線所可獲得之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從
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將新北市○○區○○街○○○巷○號13
樓之4之排糞污管自新北市○○區○○街○○○巷○號12樓之4房
屋內全部移除所需之費用為若干(應提出估價單,載明項目、費
用等,另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具狀提出之報價單係查看
漏水及抓漏填補,非屬上開費用,故無由作為判斷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之基礎,併此敘明),如未依期查報者,本院將逕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