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1號聲請人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平 皆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二紙影本或繕本(如已遺失,請試向原裁定法院聲請閱卷影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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