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哲瑋選任辯護人李國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温哲瑋前於民國95年4月間在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下稱三允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其於97年12月2日自三允公司離職,現為詠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詠佳公司)之負責人,緣SKF公司印度分公司(SKFIndiaLimited)有意向三允公司訂購保持架,另欲購買組裝滾針與保持架之自動組立機(下稱自動組立機)。温哲瑋於仍在職三允公司期間,私下以詠佳公司名義與SKF公司報價交易以利自行販售,並於97年10月14日上午11時28分許,利用其在三允公司之電腦及網路設備以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將客戶SKF公司所需組立之軸承樣品及圖面規格,寄予大陸地區東榮機械公司 黃志鵬 經理之電子信箱,温哲瑋明知業務上所取得之三允公司所設計之NC自動裝備滾針保持器自動組立機(下稱自動組立機)之設計結構及功能,屬三允公司營業上秘密,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者,且依勞動契約負有保密義務,竟基於洩漏工商秘密之犯意,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3時28分許,利用其在三允公司之電腦及網路設備以上揭電子郵件信箱,將三允公司所設計自動組立機之外型照片並要求生產結構功能類似之自動組立機等資料寄予東榮機械黃志鵬經理之電子信箱,而洩漏其所持有之工商秘密。嗣因三允公司發現客戶知悉上開資訊,始悉上情。因認温哲瑋涉犯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罪嫌。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前開犯行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三允公司於101年9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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