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慧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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