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原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金生 指定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103年2月17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