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9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965號原告林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彥詮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義大利商瑪斯瑪洛流行集團公司代表人乙0000000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二、原告於90年12月4日以「MAXMAROS」商標項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0號商標,惟參加人義大利商瑪斯瑪洛流行集團公司對此商標提起異議,經被告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予以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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