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興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興因傷害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0年間,因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並於101年5月28日確定。受刑人於101年7月1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