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00號債權人台灣斗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具體陳明系爭工程契約之締約、履行經過,
二、提出系爭請求金額之單據(聲請狀所附証物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