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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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敬善 代理人 唐德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包括:聲請人之配偶、子女?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費、天然氣費、市內電話費、電視及網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里○○○鄰○○街○○○巷○○號4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與配偶及子女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中之各項費用,是否係指「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如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6月至107年6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並應分項表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確有支出各該費用及有支出必要之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租賃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四、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新臺幣(下同)1,042元,請說明目前有支出高額手機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保養維修次數、加油次數、燃料稅及保險金額各為何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保養維修之發票、保險繳納證明等)。
六、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保費1,217元、健保費642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之勞健保費用是否已於薪資中扣除,則為何又重複列計為支出項目?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到院。另依聲請人自陳其已於107年1月退保勞保,並改為國民年金,而健保費於107年2月起改依附於配偶名下,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期間,是否仍有每月支出國民年金、健保費?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及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衣物等日常用品及其他生活支出1,500元,應「分項」說明購買日常用品費用多少?其他生活支出費用多少?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兒子蘇O玄之扶養費為1萬1,000元,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學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子女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併應陳報前開子女於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前開子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九、如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中之各項費用,係指「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十、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未曾參與前置協商,又聲請人提出之證物1為本院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究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抑或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不成立?並請提出相關之前置協商或調解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就積欠國民年金、勞工紓困貸款、健保費及滯納金部分,有無各辦理分期攤繳,若有,具體分期還款方案各為何?
十二、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710之1號(持分各為15分之3)之土地2筆,復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1855號(持分各為15分之3)之土地2筆,請說明上開4筆土地之來源、價值總額及財產目前使用狀況為何?並請提出該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資料及相關之證明資料。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5年6月1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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