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04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文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宇得科技有│上海商業儲│96年8月20日│31,248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樹林││││││││分行│││││├───┼─────┼─────┼──────┼─────┼─────┼──┤│002│宇得科技有│上海商業儲│96年7月20日│19,421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樹林││││││││分行│││││├───┼─────┼─────┼──────┼─────┼─────┼──┤│003│伯陽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6年7月30日│20,892元│0000000││││限公司│行樹林分行│││││├───┼─────┼─────┼──────┼─────┼─────┼──┤│004│伯陽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6年8月30日│1,292元│0000000││││限公司│行樹林分行│││││├───┼─────┼─────┼──────┼─────┼─────┼──┤│005│信篤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6年8月31日│17,800元│0000000││││限公司│行三和路分││││││││行│││││├───┼─────┼─────┼──────┼─────┼─────┼──┤│006│ 林志強 │上海商業儲│96年8月2日│3,143元│0000000│││││蓄銀行蘆洲││││││││分行│││││├───┼─────┼─────┼──────┼─────┼─────┼──┤│007│士業工業有│上海商業儲│96年8月25日│27,890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蘆洲││││││││分行│││││├───┼─────┼─────┼──────┼─────┼─────┼──┤│008│ 周茂良 │永豐商業銀│96年7月31日│28,127元│0000000│││││行三重分行│││││├───┼─────┼─────┼──────┼─────┼─────┼──┤│009│ 張天祥 │台灣中小企│96年7月31日│11,159元│0000000│││││業銀行板橋││││││││分行│││││├───┼─────┼─────┼──────┼─────┼─────┼──┤│010│張天祥│台灣中小企│96年8月31日│1,400元│0000000│││││業銀行板橋││││││││分行│││││├───┼─────┼─────┼──────┼─────┼─────┼──┤│011│歐燈實業有│上海商業儲│96年7月15日│1,159元│0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北三││││││││重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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