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戊○○被告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求償明細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丁○○、甲○○、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87年8月26日起94年2月15日止,陸續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14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28,946元(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⒏所示借款,按如附表所示原借款利率固定計息,編號⒐至編號⒕所示之借款,約定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後,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426(按即原告基本放款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5.926+0.5=6.426),並約定被告丁○○應於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其中編號⒈、編號⒉所示借款分2期,每6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之,餘分12期每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丁○○自學校畢業完成學業後,未依約於95年7月1日繳納任何款項,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原告528,946元之本金及如主文第1項所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甲○○、丙○○為被告丁○○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丁○○、甲○○、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9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6份、催收/呆帳查詢單1份、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資料1紙、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表1紙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1紙為證(詳本院卷第6頁至30頁),核屬相符。又被告丁○○、甲○○、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一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連帶請求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528,94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5,73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共5,98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
┌────────┬────┬────┬────┬────┬────┐│編號│⒈│⒉│⒊│⒋│⒌│├─┬──────┼────┼────┼────┼────┼────┤│原│原借款日期│87.08.26│88.01.25│88.08.18│89.02.10│89.08.15││借├──────┼────┼────┼────┼────┼────┤│款│金額(元)│27,900│27,900│27,900│27,900│29,290││明├──────┼────┼────┼────┼────┼────┤│細│原借款利率│8.100%│8.100%│7.700%│7.700%│7.700%│├─┼──────┼────┼────┼────┼────┼────┤││餘額(元)│27,900│27,900│27,900│27,900│29,290││├──────┼────┼────┼────┼────┼────┤││利率│8.100%│8.100%│7.700%│7.700%│7.700%││├──────┼────┼────┼────┼────┼────┤│求│利息起算日│95.07.01│95.07.01│95.07.01│95.07.01│95.07.01││償├──────┼────┼────┼────┼────┼────┤│明│違約金起算日│95.08.02│95.08.02│95.08.02│95.08.02│95.08.02││細├──────┼────┴────┴────┴────┴────┤││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自上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編號│⒍│⒎│⒏│⒐│⒑│├─┬──────┼────┼────┼────┼────┼────┤│原│原借款日期│90.01.18│90.08.08│91.01.25│91.08.14│92.02.07││借├──────┼────┼────┼────┼────┼────┤│款│金額(元)│29,290│37,800│37,800│38,400│38,400││明├──────┼────┼────┼────┼────┼────┤│細│原借款利率│7.700%│7.502%│7.502%│6.375%│3.175%│├─┼──────┼────┼────┼────┼────┼────┤││餘額(元)│27,900│37,800│37,800│38,400│38,400││├──────┼────┼────┼────┼────┼────┤││利率│7.700%│7.502%│7.502%│6.426%│6.426%││├──────┼────┼────┼────┼────┼────┤│求│利息起算日│95.07.01│95.07.01│95.07.01│95.07.01│95.07.01││償├──────┼────┼────┼────┼────┼────┤│明│違約金起算日│95.08.02│95.08.02│95.08.02│95.08.02│95.08.02││細├──────┼────┴────┴────┴────┴────┤││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自上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編號│⒒│⒓││⒕│合計│├─┬──────┼────┼────┼────┼────┼────┤│原│原借款日期│92.08.13│93.02.02│93.08.23│94.02.15│││借├──────┼────┼────┼────┼────┼────┤│款│金額(元)│50,710│50,710│52,473│52,473│528,946││明├──────┼────┼────┼────┼────┼────┤│細│原借款利率│2.925%│2.925%│3.000%│3.070%││├─┼──────┼────┼────┼────┼────┼────┤││餘額(元)│50,710│50,710│52,473│52,473│528,946││├──────┼────┼────┼────┼────┼────┤││利率│6.426%│6.426%│6.426%│6.426%│││├──────┼────┼────┼────┼────┼────┤│求│利息起算日│95.07.01│95.07.01│95.07.01│95.07.01│││償├──────┼────┼────┼────┼────┼────┤│明│違約金起算日│95.08.02│95.08.02│95.08.02│95.08.02│││細├──────┼────┴────┴────┴────┴────┤││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違約金│自上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