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壹攜帶凶器竊盜罪、編號貳攜帶凶器竊盜罪、編號肆攜帶凶器竊盜罪、編號伍攜帶凶器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鐵鉗、老虎鉗、美工刀、剪刀、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編號1攜帶凶器竊盜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2攜帶凶器竊盜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4攜帶凶器竊盜罪及編號5攜帶凶器竊盜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是以應在有期徒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至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竊盜凶器竊盜罪,亦聲請與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四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而定其執行刑,以數罪之犯罪行為,均須在確定裁判前為限,經查附表編號
1、2、3之罪(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16號)判決確定之時間為96年10月11日,附表編號4、5之罪(本院96年度易字第999號)判決確定之時間為96年9月10日,且附表編號3之攜帶凶器竊盜罪之最後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6年9月12日等事實,有上開5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攜帶凶器竊盜罪之犯罪終了日(96年9月12日),既係於首先確定之裁判即附表編號4、5之罪確定(96年9月10日)後,自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與附表編號1、2、4、5等四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未查,就附表編號3之罪亦聲請與附表編號1、2、4、5等四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項第3款│├───────┼────────┼─────────┼─────────┼────────┼───────┤│犯罪日期│96年5月上旬│96年6月中旬│96年9月12日│96年6月10日│96年6月10日│││││││││││││││├───┬───┼────────┼─────────┼─────────┼────────┼───────┤│偵│機關│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查│年│96│96│96│96│96││案├───┼────────┼─────────┼─────────┼────────┼───────┤│年│字│偵│偵│偵│偵│偵││號├───┼────────┼─────────┼─────────┼────────┼───────┤│度│號│13902│13902│13902│9411│9411│├───┼───┼────────┼─────────┼─────────┼────────┼───────┤││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6│96│96│96│96│││案├─┼────────┼─────────┼─────────┼────────┼───────┤│後││字│易│易│易│易│易│││號├─┼────────┼─────────┼─────────┼────────┼───────┤│事││號│1316│1316│1316│999│999││├─┼─┼────────┼─────────┼─────────┼────────┼───────┤│實│判│年│96│96│96│96│96│││決├─┼────────┼─────────┼─────────┼────────┼───────┤│審│日│月│10│10│10│8│8│││期├─┼────────┼─────────┼─────────┼────────┼───────┤│││日│11│11│11│20│20│├───┼─┴─┼────────┼─────────┼─────────┼────────┼───────┤││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年│96│96│96│96│96││確│案├─┼────────┼─────────┼─────────┼────────┼───────┤│││字│易│易│易│易│易││定│號├─┼────────┼─────────┼─────────┼────────┼───────┤│││號│1316│1316│1316│999│999││日├─┼─┼────────┼─────────┼─────────┼────────┼───────┤││確│年│96│96│96│96│96││期│定├─┼────────┼─────────┼─────────┼────────┼───────┤││日│月│10│10│10│9│9│││期├─┼────────┼─────────┼─────────┼────────┼───────┤│││日│11│11│11│10│10│├───┴─┴─┼────────┴─────────┴─────────┼────────┴───────┤│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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