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9號具保人 張翊琪 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97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萬元。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