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甲○○被告乙○○
06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1萬4,050元(按本件系爭不動產於89年買賣時價金為1,300萬元,但於本件起訴時按土地現行公告現值核算為【692.87+877.03】×9500=14,914,050元,故以此起訴時之價值為原告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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