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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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宋義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義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宋義富繳納現金20,000元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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