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被告乙○○
號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56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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