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餘罪(即如附表編號1、2、3、4部分),雖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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