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9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被 告 朱念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四十年七十
一月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計算利息
之金額,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