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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