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金尚 、 彭志堅 、 朱景連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原為相對人彭金尚所有,而彭金尚積欠聲請
人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詎彭金尚為免遭強制執行,竟將系
爭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其子即相對人彭志堅所有,
嗣彭志堅又將系爭建物贈與與彭金尚之前妻即相對人朱景連
。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
聲明:㈠請求塗銷上開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
將系爭建物回復登記與彭志堅所有:㈡並請求確認彭金尚與
彭志堅間因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
為均無效,且彭志堅應將系爭建物回復登記於彭金尚名下,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關於
聲明㈠,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故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關
於聲明㈡,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
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亦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