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美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