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原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6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君鴻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6427號)。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陳君鴻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僅因細故而與人發生口角,竟任
意毀損他人所有之玻璃及牆壁隔板,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
損害,足認被告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犯後復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實值非難;兼衡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裴雯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