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2號被告甲○○
1巷35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2月4日裁定將其收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柳章峰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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