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94年刑保字第8號)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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