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38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依卷內借款憑證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
2、本件利率起算日究係何日,如何得出,請一
3、另借款憑證中所言,自94年1月20日起至94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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