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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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7,0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張以岳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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