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75號原告 余易眠
薛瓊林 被告雅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松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