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92號聲請人 陳進 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 官林小刊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宏成紙器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6,200元│PT0000000│100年4月15日││││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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