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榮家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分別為驗餘毛重零點玖貳零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榮家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小包經送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5日UL/201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年5月23日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因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查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其中1包屬100年度保管字第184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分別為毛重0.93公克,鑑驗使用0.0095公克,驗餘毛重0.9205公克;淨重0.143公克,鑑驗使用0.010公克,驗餘淨重0.133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5日UL/201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
0年5月23日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份存卷可參(見100年度毒偵字第829號偵查卷第42頁、第51頁),足徵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偵查卷第8頁),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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