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 黃愉幀黃淑貞 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842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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