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2號上訴人 李憲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敦硯 間99年度訴字第17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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