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七六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移命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