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五五號
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一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