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3)盤法民一初字第0一三二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甲○○本為夫妻,因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已生效在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3)盤法民一初字第0一三二號民事判決影本、判決生效證明書影本、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3)盤法民一初字第0一三二號民事確定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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