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天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肆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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