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如蕙 右當事人間聲請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檢查極源公司之財產,僅剩公司存貨一千九百五十八萬四千九百八十七(決算時已提備抵存貨跌價損失)及固定資產淨額一千七百八十二萬三千一百六十八元。但因不堪使用,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申請報廢,業經該局派員監毀後,並以北區國稅竹縣一字第○九一○○○四○三一號函准認列存貨損失一千九百五十八萬四千九百八十七元及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一千七百三十八萬零七百九十元。極源公司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僅剩資產總額一百三十三萬零五百二十八元,已不足清償極源公司唯一之債權人即聲請人之負債一千七百四十六萬三千六百八十四。為此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第八十九條,暨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聲請宣告極源公司破產云云,並提出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九十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破產前之清算期間損益表、派產前之剩餘財產及債務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北區國稅竹縣一字0000000000號函、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以極源公司極源公司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僅剩資產總額一百三十三萬零五百二十八元,已不足清償極源公司唯一之債權人即聲請人之負債一千七百四十六萬三千六百八十四為由,聲請宣告極源公司破產。但極源公司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稍凹新禧 摟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