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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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 榮德裕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被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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