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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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 謝東雄 被告 王佩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2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寄存日不算入,自107年3月21日計算10日期間,至同年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是原告本應於107年4月9日前繳納裁判費,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見補正等情,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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