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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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1號原告美樂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信銀 被告集智堂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