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87號聲請人亨迪克即和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程序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應徵收費用,本件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
三、清算後財產目錄(若公司名下已無任何財產,仍需補正資產為0之財產目錄)。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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