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43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鴻銘 、 林孝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43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鴻銘 、 林孝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