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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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61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高秀榆
訴訟代理人 劉佳菁
被告 李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