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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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4號聲請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甲○○相對人即被告伍泰空調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丁○○於原告對被告伍泰空調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對被告伍泰空調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惟被告伍泰空調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戊○○死亡,又無其他股東,同時有為訴訟行為之必要,若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