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謝梅琴